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8月31日。
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7月31日消息,為保障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共同研究起草了《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超齡勞動者),超齡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適用本規定。
符合規定已提前退休的勞動者,退休后被用人單位招用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部門職責】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稅務、醫療保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等部門和組織應當按照職責,優化政策措施,強化工作協同,共同做好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條【就業崗位和服務】 鼓勵用人單位根據超齡勞動者的知識、技能、經驗等,提供適合超齡勞動者的就業崗位。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有就業意愿的超齡勞動者提供就業服務。
第五條【權利義務】 用人單位和超齡勞動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一致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超齡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超齡勞動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第六條【書面用工協議的訂立】 用人單位應當與超齡勞動者訂立書面用工協議,明確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協議期限、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
第七條【書面用工協議的變更】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用工協議約定的內容。
第八條【書面用工協議的終止】 用工協議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工作內容完成的,用工終止。
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用工協議的,用工終止。
第九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合理安排超齡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條【勞動報酬的約定事項】 用人單位應當與超齡勞動者明確約定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或者計酬標準、支付周期、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事項。
第十一條【最低工資標準】 超齡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勞動報酬支付的法定形式】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約定及時足額將勞動報酬支付給超齡勞動者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第十三條【工作崗位和勞動強度】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超齡勞動者身體狀況確定合適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強度,不得安排超齡勞動者從事有職業禁忌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十四條【勞動安全衛生】 用人單位應當對超齡勞動者進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的教育和培訓,執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的規程和標準,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發生,避免和減少事故和職業危害。
第十五條【工傷保險參?!?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六條【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超齡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 超齡勞動者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工作的,不改變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超齡勞動者累計繳費不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選擇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第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 超齡勞動者已享受職工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待遇繼續工作的,不改變其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超齡勞動者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選擇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其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第十九條【失業保險】 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超齡勞動者,失業后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二十條【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本規定明確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發生爭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處理。
因其他事項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超齡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實施監察。
第二十二條【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處理】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負有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工會監督和支持幫助】 工會依法維護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侵害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超齡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特殊情形】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彈性延遲退休的勞動者,在彈性延遲退休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2024年9月1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其中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從法律層面對保障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提出要求。為貫徹落實延退決定精神要求,研究起草了《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稿形成過程中,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調研、專項課題等方式,聽取用人單位、勞動者代表等各方訴求。二是圍繞基本權益的范圍和標準、爭議處理渠道等問題充分論證評估。三是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對收到的意見,逐條梳理分析,充分吸收采納。
二、主要內容
公開征求意見稿共25條,主要內容為:
(一)明確適用范圍
明確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超齡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適用暫行規定。同時,明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彈性延遲退休的勞動者,在彈性延遲退休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第二條、第二十四條)
(二)明確權益內容
一是獲得勞動報酬方面,明確勞動報酬約定事項(第十條)、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第十一條)、勞動報酬支付的法定形式(第十二條)。
二是休息休假方面,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合理安排超齡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第九條)。
三是勞動安全衛生方面,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對超齡勞動者進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的教育和培訓(第十四條)。
四是工傷保障方面,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及超齡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五是其他社會保險方面,體現自愿性、協商性原則,明確超齡勞動者在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選擇繼續參保時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以按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明確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超齡勞動者,失業后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第十九條)。
此外,為明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一是概括性列舉雙方的權利義務的范圍(第五條);二是明確書面用工協議的訂立、變更和終止規則(第六條至第八條)。
(三)明確爭議處理機制
一是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暫行規定明確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事項的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或者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條第一款)。對其他事項的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條第二款)。
二是行政監督檢查。明確用人單位違反暫行規定有關加班費、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支付方式的規定,超齡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第二十一條);明確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形,負有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第二十二條)。
此外,明確工會組織在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方面的監督和服務功能(第二十三條)。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校對: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