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山西省長治市中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尋釁滋事罪判處山西坤澤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邢繼承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另有兩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定罪免罰;一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界面新聞獲悉,目前該案尚未二審。
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邢繼承在太原市小店區下莊村開發建設坤澤十里城項目過程中,因資?短缺,伙同其余被告?利用恒誠房地產公司、太原坤澤房地產公司的名義與太原市小店區下莊村,西溫莊村等村民簽訂借款合同,以支付12%-18%年利息為誘餌,通過張貼公告、口口相傳等方式公開宣傳,向康某等364名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存款1536076776元。
公訴機關后又將起訴書中的涉案金額修改為673054083.86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向229人吸收存款共計522934296元。
"非吸"案并非罕見,但該案呈現的借款清償、支付"砍頭息"等控辯焦點并不常見,它們如何影響該案定罪量刑?
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2025年4月28日,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經法院審理表明,2011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邢繼承在太原市小店區下莊村開發建設坤澤十里城項目過程中,因資金短缺,伙同被告人郝鳳娥、閻柱生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情形下,利用恒誠房地產公司、太原坤澤房地產公司的名義與太原市小店區下莊村、西溫莊村等村民簽訂借款合同,以支付12%-18%年利息為誘餌,通過張貼公告、口口相傳等方式公開宣傳,向康某等229名不特定的社會公介吸收存款人民幣522934296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邢繼承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強迫交易罪。
后經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過程中,被告人邢繼承其主導作用,系主犯,考慮本案資金清退情況以及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可對其從輕處罰。此外,公訴機關指控包含邢繼承在內的兩位被告人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的罪名不當,應予以糾正為尋釁滋事罪。
經法院審理,被告人邢繼承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原東峰向界面新聞表示,一般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不特定性這“四性”的吸收資金的行為會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原東峰指出,依據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了未經依法許可或借用合法經營形式吸收資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保本付息以及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四個條件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比如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能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原東峰表示,結合本案,能否定罪的關鍵看是否進行了公開宣傳,這229名集資參與人是否屬于被告人親朋好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如果有其中一個不具備,是不能認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此案的控辯焦點之一在于,被告人是否對不特定社會公眾對象進行"宣傳"?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通過張貼公告、口口相傳等?式向364名不特定社會公眾對象吸收存款。辯護人稱,本案中共計164人,只有4人提及有張貼公告的情況,且證詞相互矛盾。另外,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吸收資金時采取了"口口相傳"的方式。辯護人認為,上訴人并沒有主動采取通過“口口相傳”方法吸引更多的人借款,將借款的需求擴散出去。
公訴機關指控,本案集資參與?不僅包括下莊村民,還包括附近村民、邢繼承的親戚朋友、單位員工及親屬,集資參與?具有廣泛性。對集資參與人的范圍不加以控制。辯護意見認為,本案的集資參與人僅包括下莊村、上訴人的親戚、朋友、單位員工。而一審法院所提及“附近村民”并沒有對本案中229集資參與人的身份進行核實,哪些人屬于“附近村民”。根據在案證據實際上“附近村民”也僅有西溫莊村、西吳村,且這兩個村的集資參與人均是上訴人的朋友。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顯示,該案曾經山西原副省長、公安廳廳長劉新云批示。2022年,劉新云因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
砍頭息如何認定涉案金額?
在庭審階段,辯護意見認為,“即便認定成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指控非法吸收數額及人員的證據也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該刑事上訴狀顯示,關于一審法院認定的資金清償情況,“被告人邢繼承在提起公訴前、后均有積極退贓退賠行為,但由于案發時間久遠、取證困難等客觀原因,仍有部分集資參與人資金清償情況不明。查明的案件事實中,在案證據也只能證明絕大多數集資參與人的資金已清償”。
辯護意見認為,自案發后,上訴人及公司都在積極償還集資參與人的本金及利息。公安機關多次發布公告,讓未收回本金集資參與人進行登記,但是并沒有集資參與人前來登記。期間,長治市人民檢察院提供了27人未償還名單后,上訴人及公司積極償還了本金及利息。本案至今整整五年時間,再也沒有集資參與人索要本金及利息,足以證明上訴人及公司已經全部清償完畢。
另一個控辯焦點在于,法院認定了數個借款人存在"砍頭息"情況,“多名借款人的詢問筆錄明確表示有砍頭息、利滾利的情況,本金應以實際借出的數額為準;近親屬、員工、朋友等特定人員應該排除在外,不應計入集資參與人及非吸數額?!北桓嫒宿q稱,相關筆錄、銀行流水證實集資參與人在轉賬時自動扣除了砍頭息,上述證據之間相互證實,上訴人的公司向全部集資參與人支付了砍頭息,但一審法院僅扣減個別集資參與人的砍頭息,應當全部予以扣減。
何為砍頭息?原東峰解釋,砍頭息一般是指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本案中存在砍頭息,那么被告人實際吸收的資金數額要低于指控的數額。其認為認定被告人實際吸收的資金數額應該扣除砍頭息,才符合案件事實,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華商律師事務所律律師談強表示,關于砍頭息的問題,要看具體的情形。一般認為,應該以集資人實際吸收的資金計算。律師朱明勇也持相同觀點。
“對于預先扣除的利息或者已經支付的砍頭息,因為并沒有被非法集資人實際吸收,并沒有實際侵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辯護人通常會主張不能算入非法吸存的犯罪數額,從而降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涉案金額。但是這個問題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要結合具體情況判斷。”談強說。
原東峰表示,該案退還資金的時間節點很重要,如果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提起公訴后退贓退賠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如果吸收的資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在提起公訴前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