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協最新修訂!
5月15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修訂發布《證券糾紛調解規則》,進一步完善證券行業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暢通非訴訟糾紛解決渠道,推動各方積極、充分地參與糾紛調解工作,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券糾紛調解規則》主要在調解工作機制與原則、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組織架構、調解申請與受理、調解程序與資料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六方面。
具體來看,一是規范調解工作,增強行業調解公信力。《證券糾紛調解規則》修訂了規則制定依據和調解工作原則,明確調解工作在黨的領導下開展,秉持公平公正理念,突出調解的中立性,堅持“可調盡調” 原則,為當事人提供就近、便捷、高效的調解服務,持續深化與其他社會領域矛盾化解機制的合作。同時,建立針對不履行生效調解協議,以及不遵守關于配合普通投資者調解等嚴重失信行為的自律懲戒機制,樹立行業誠信經營理念,提升調解工作的公信力。
二是健全調解機制,提升 “三位一體” 糾紛多元化解效能。進一步完善調解案件受理、調解程序、檔案管理、調解監督、信息保密、履職回避、調解員聘任管理等機制,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確保調解工作有序推進,充分發揮調解在居中協調、釋法明理方面的作用,提升調解服務效能,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完善自收調解案件流程,健全調解工作體系。對調解流程中的重要工作環節進行優化,依據糾紛的復雜程度和便利當事人的原則,以受理調解申請、調解員選定、了解案情、開展調解、調解協議簽訂等關鍵節點為依據,建立簡易調解、普通調解等不同調解程序。豐富調解途徑,包括現場調解、在線調解、電話調解等,明確不同復雜程度案件的調解時限,既保障當事人之間能夠充分溝通協商,又防止案件久調不決。
四是深化矛盾化解合作機制,凝聚糾紛解決合力。依據《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完善中國證券業協會與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之間的溝通協作機制,豐富多渠道救濟措施。明確調解協議效力的確認途徑,通過司法、公證、仲裁等方式提升調解協議的效力,確保調解協議能夠得到有效履行。
五是引入小額速調機制,提高糾紛處理效率。新增小額速調規定,行業機構可基于自愿原則,事先與中國證券業協會簽訂協議,承諾在一定金額范圍內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提出的調解建議方案,便于小額糾紛能夠及時得到解決,有效節約司法資源。
六是建立 “示范判決與調解銜接機制”,助力化解群體性糾紛。在化解系列性或群體性糾紛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示范判決后,中國證券業協會可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或委派,參照生效判決文件進行集中調解,促進“同案同判”,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推動群體性糾紛的及時化解。
中國證券業協會表示,《證券糾紛調解規則》是推動證券行業糾紛調解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關鍵一步,中國證券業協會將持續優化調解服務,加強各方協作,讓調解成為投資者解決糾紛的有力途徑,為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校對: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