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7月18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5號》(以下簡稱《會計類第5號》)就收入、金融工具、長期股權投資等多個市場反映較為集中的會計問題予以明確,促進會計準則在資本市場的一致有效執行。
具體來看,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相關政府補貼的會計處理,證監會表示,企業應按照收入準則規定,結合政府補貼政策規定、自身業務開展情況等,對未來可能獲得的補貼金額進行合理估計,并考慮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的限制,在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將其確認為收入。
針對部分公司對于履約完畢且確認應收款項后,與客戶重新協商減讓合同對價相關會計處理存在的理解偏差,證監會指出,公司履約完畢、確認應收款項并按規定恰當計量預期信用損失后,再與客戶約定調減合同對價,導致已確認的應收款項余額減少的情形下,若合同對價減讓與公司轉讓商品等具體履約活動相關,例如因附有銷售退回條款、履約瑕疵、合同標的市場價格大幅波動等原因調減合同對價,或合同對價減讓符合行業慣例或公司以往的習慣做法,應進一步結合合同具體約定將其作為銷售合同變更或可變對價重新估計進行會計處理。若雙方因履約活動之外的原因調整合同對價,且相關合同對價減讓符合債務重組定義,則應作為債務重組進行會計處理。
證監會還就知識產權許可合同后續變動、計量預期信用損失時是否應考慮信用保險、發行可轉換債券的遞延所得稅等會計處理問題給予了明確。
證監會指出,在知識產權方面,公司應分析知識產權許可合同后續變動是否重新形成一項新授權合同,并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對于計量預期信用損失時是否應考慮信用保險,明確公司針對債權組合購買了信用保險,該組合內各項債權共享保險合同所約定的賠付金額上限或免賠金額,或者基于組合情況獲得保險賠償。由于組合中不同債權的潛在賠付金額之間存在相互依存的關系,該信用保險合同不應被認定為單項債權的合同條款組成部分,在計量單項債權的預期信用損失時不得考慮該保險合同的影響。對于此類信用保險合同,公司應當按照或有事項準則有關規定,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保險理賠款項且相關金額能夠可靠計量時確認為資產。對于發行可轉換債券的遞延所得稅處理,要求公司在發行并初始確認可轉換債券時,若該可轉換債券作為復合金融工具、其金融負債成分的計稅基礎等于債券票面金額并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該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實際來自于可轉換債券中的權益工具成分,不滿足遞延所得稅負債豁免確認條件,因此公司應就該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并將其影響計入所有者權益。后續計量時,隨著可轉換債券金融負債成分相關折價的攤銷,相關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變動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證監會表示,近年來,資本市場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對經營主體準確理解并一致有效執行會計準則提出了挑戰。《會計類第5號》從加強制度供給、明確監管要求出發,進一步明確監管口徑,防范經營主體利用會計準則專業判斷空間實施財務造假,進一步提升資本市場會計信息披露質量。下一步將密切關注《會計類第5號》的執行情況,并根據資本市場會計監管最新實踐,指導各類經營主體恰當執行會計準則,提高會計信息披露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