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發布修訂后的《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實施自律處分的裁量規則和工作機制進行優化完善,進一步提升自律處分規范性和精準性。
交易所自律處分作為證券監管執法體系的重要一環,發揮著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沿陣地作用。這次聚焦自律處分規則的規則修訂,緊扣“防風險、強監管、促發展”主線,從分類施策、促改促治、機制保障三個維度發力,為構建“嚴而有度、規范有序” 的市場生態注入新動能。
分類施策:讓監管既有力度更有溫度
市場生態的凈化,需以法治為尺,量出違規之輕重,度出監管之寬嚴。新規將 “分類監管、精準追責” 寫入總則,區分違規行為情節性質、危害后果和主觀惡性,為違規行為戴上 “精準畫像” 的 “透視鏡”。
一方面,《實施辦法》完善“從重處理”分檔,新增主觀過錯大,毀損、篡改、隱匿證據和工作底稿,拒不配合監管機構采取措施,以及嚴重侵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和上市公司利益等從重、加重處理情形。對于財務造假、欺詐發行、資金占用等投資者深惡痛絕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用好用足公開認定不合格擔任相關職務、暫不受理文件等“資格罰”,堅決打狠打疼。
另一方面,《實施辦法》完善“減免罰”分檔,明確如主觀過錯較小,可從輕、減輕處理。除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外,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可以不予紀律處分。當事人同時具有從輕、減輕和從重、加重情節的,結合案件情況作綜合考慮。
促改促治:讓紀律處分成為合規“導航儀”
嚴監嚴管的目的是強本強基。新規通過裁量情節的合理運用,督促引導當事人積極補救、消除影響,該嚴則嚴、應改盡改,懲戒與糾正相結合,促進提高市場合規運作內生動力。
本次修訂《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對輕違規“以改為先”的監管導向,規定交易所可以視違規情節輕重,在實施自律處分前,通過問詢函、工作函等工作措施要求當事人限期整改;對于主觀過錯、危害后果均較小的輕違規,將充分評估并給予改正機會,發揮日常監管糾正修復功能,在嚴肅市場紀律的同時,維護好市場主體積極性。
另外,新規將整改效果納入處分裁量,明確違規情節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紀律處分;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可以從輕、減輕處理;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可以從重、加重處理。
機制保障:進一步提高監管的時度效水平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執行的公信力源于專業。為更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在保持工作流程基本不變的基礎上,深交所此次對自律監管紀律處分委員會進行 “升級改造”:將紀律處分委員會調整為自律監管紀律處分委員會,并設立專門工作機構自律監管紀律處分委員會辦公室,進一步加強自律處分專業化、規范化建設,提高監管的時度效水平。
本次修訂《實施辦法》,為新的委員會組建運作提供制度依據。一是優化委員構成,自律處分委員會將由專職委員和兼職委員組成。二是完善任職資格,在原有的公正廉潔、熟悉規則業務等任職條件的基礎上,明確委員應當政治立場堅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三是強化履職規范,明確委員應當嚴格執行各項保密、回避規定,遵守廉政紀律,不得利用委員身份提供咨詢,并在每次參會前簽署相關聲明與承諾。
此外,為做好自律處分機構調整的規則銜接,深交所同步對《自律監管聽證程序細則》《限制交易實施細則》進行適應性修改。
校對:王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