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債券市場“科技板”的“靴子”落下,創投行業也有望探索出一條新的募資路子。
5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支持發行科技創新債券有關事宜的公告。該公告明確提出,具備豐富投資經驗、出色管理業績以及優秀管理團隊的股權投資機構,今后可發行科技創新債券。所募集資金能夠用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擴募等關鍵環節。
發行科技創新債能否真正拓寬創投募資渠道?什么樣的創投機構能成為發債主體?民營創投機構發債“堵點”如何破解?隨著新政落地,許多問題得以落地探索,但仍有許多細節有待進一步明確。
24家股權投資機構已參與
債券市場“科技板”正式落地,創投機構成為重要的參與主體。根據交易商協會統計,截至5月8日,有24家股權投資機構注冊發行科技創新債券,預計總體規模155億元。
其中,元禾控股、魯信創投、金合盛等14家股權投資機構公告發行,預計發行規模60億元;君聯資本、啟明創投、東方富海、毅達資本、金雨茂物、泰達科投、中科創星等10家股權投資機構進入注冊通道,其中7家為民營企業,多家機構設置票面利率跳升、轉股等條款。
根據這些股權投資機構的公告,他們募集資金將用于信息技術、智能制造等科技創新領域的基金出資和股權投資,為該領域的科技型企業提供股性資金支持。
對于債市“科技板”的正式推出,基石資本董事長張維表示,此次科技創新債券的推出,充分體現了央行對科技創新的支持以及對創投行業的認可。“本次科技創新債券的創新規則發布具有全國性的示范意義,為科技創新債券的可持續發行以及促進發行機構更好地服務早中期科技企業創造了科學、專業以及務實的金融政策條件。”
東方富海董事長、創始合伙人陳瑋認為,從技術層面來看,創設科技創新債券是將債權資本導入科技創新領域的一種創新途徑,在全球金融創新領域都具有借鑒價值。
在當前創投“募資難”依舊,國資成為一級市場主要資金來源的背景下,債市“科技板”落地,發行科技創新債是否能緩解創投募資難題?盛世投資董事、盛世資本總經理田辰表示,由于基金出資比例的限制等因素,股權投資機構完全依靠舉債募資的模式可行性較低,但可作為募資路徑的補充渠道。“相關政策細則仍有待進一步完善,特別是針對民營機構等市場重要主體的參與資格認定、參與方式等關鍵問題,仍需通過后續細化方案予以明確。”
此外,在田辰看來,新政的出臺將加劇行業分化態勢,除國資管理機構憑借股東背景獲得的主體信用優勢外,對于民營及外資背景的管理機構而言,“強者恒強”的效應將更加凸顯。在新的評級體系下,管理能力突出的優秀機構將獲得更高評級,從而在有限的買方市場中占據競爭優勢。
民營VC發債利率高、周期短難題有望“破冰”
推出債券市場“科技板”,是落實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推進金融服務科技創新能力的重要舉措。早在今年3月初,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潘功勝公開宣布相關制度安排后,深圳市委金融辦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深圳證監局等金融管理部門、相關政府部門第一時間召開債券市場“科技板”動員座談會,組織20余家科技企業、金融機構、創投機構、擔保機構,就助力多層次債券市場建設進行深入探討。其中,發債的綜合成本、債券期限等問題最受熱議。
根據此次政策指引,創投機構發行的科技創新債可以用于私募股權基金設立、擴募,私募股權基金可將資金用于投資科技創新企業。但對民營創投機構而言,以往發行科技債券普遍存在發行成本較高、債券期限與基金期限錯配、擔保額度低且利率高等問題,導致民營創投機構此前發債的積極性不高。
記者從知情人士處了解到,正在注冊通道的東方富海此次發行的科技創新債有望打破上述“瓶頸”,“發債成本或將創歷史新低、債券的周期也將大大延長。”該人士對記者透露。
“以往傳統債券存在期限過短、利率以及擔保費率過高、流動性不足等問題,但這次新政從多方面嘗試破解。”張維表示,此次新政從多方面著手,解決傳統債券與科創行業屬性不匹配的堵點和難點,比如簡化信息披露、采取即報即審、允許創新債券條款、支持做市交易及質押融資等特別安排,以及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提供貼息和政府性融資擔保等。
誰能成為合資格發行主體?
深圳一VC機構IR人士對記者表示,早在兩個月前就關注到這個消息,但不確定發債需要符合哪些資質。
前述公告提出,支持具有豐富投資經驗、出色管理業績、優秀管理團隊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和創業投資機構發行科技創新債券。而何為優秀的投資機構,則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評級機構對其的評級。
據悉,目前民營投資機構的評級大多為AA級,部分為AAA級,只有達到AA級以上的發行主體,才能進入債券類投資機構的白名單。“從債權發行的基本邏輯來看,發行主體應當具備相應的信用評級,但目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尚未形成明確的評級機制,這一制度空白需要監管層面予以關注和完善。” 田辰表示。
在確定發行主體的評級標準及發行方式時,田辰認為,需要綜合考量多個維度:第一,公司治理結構的合規性與完善程度;第二,財務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與規范性;第三,歷史業績表現,包括在管基金(包括科創類基金)的DPI、IRR、MOIC等核心指標;此外,還需評估管理團隊的穩定性與機構整體流動性狀況。
“鼓勵創投機構發債,確實可以幫助一些頭部的、有實力的、具備一定規模的投資機構增強其資金實力,尤其是具有一批優質項目儲備的投資機構,可以嘗試去發行科技創新債,進一步擴充其投資資金量。”華南一券商資深投行人士對記者表示。
“央地協同、風險共擔”雙重增信模式助力緩釋風險
實際上,股權投資本質上是一個風險高、回報周期長的投資品種,與債券的收益模式和基本邏輯存在較大差異。如何讓二者更好地匹配,互為補充,又如何防范其中潛在的風險?
在日前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潘功勝表示,創設科技創新債券風險分擔工具,央行提供低成本再貸款資金,可購買科技創新債券,并與地方政府、市場化增信機構等合作,通過共同擔保等多樣化的增信措施,分擔債券的部分違約損失風險,為科技創新企業和股權投資機構發行低成本、長期限科創債券融資提供支持。
根據交易商協會統計,在首批科技創新債發行主體中,有10余家發行主體引入多元化增信措施,充分發揮政策性工具與市場化增信合力,創新科技創新債券風險分擔機制。東方富海、中科創星、毅達資本等股權投資機構還積極探索運用科技創新債券風險分擔工具這一新型政策性支持工具。
“科技創新債券的發行,特別是配套創設科技創新債券風險分擔工具,能夠真正有效緩解股權投資市場社會化資金募資難,以及中小科技企業融資貴的問題,進一步增強頭部創投機構籌集長期穩定資金的能力。”張維表示。
觀察首批科技創新債的發債主體可發現,仍以國資投資機構居多,如何調動民營投資機構參與,是制度設立層面需要直面的課題。田辰認為,要推動更多真正需要獲得低成本融資資金的創投機構發行科技創新債,需要重點考量兩方面:第一,監管門檻和準入標準的設定應結合民營機構特性,探索以歷史業績和管理能力為核心的評估標準,作為主體信用評估的補充,如基于管理費收入預期或Carry收益等市場化指標;第二,需評估科創債的實際買方市場體量,以及配套的發行流程和監管機制是否具備可操作性。
校對: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