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市場監管官微9月18日消息,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召開全市商業銀行規范服務價格行為行政指導會,并現場發放了《商業銀行規范服務價格行為合規提示函》(以下簡稱《提示函》),提醒全市商業銀行重點做到八個方面。
《提示函》指出銀行不得強制搭售理財、基金、貴金屬等金融產品或要求客戶到指定的第三方機構辦理保險等業務。不得違背客戶真實意愿,強制以承兌匯票等形式提供融資,增加客戶負擔。
《提示函》強調銀行應當根據客戶的實際需要,按照價目表、服務規程以及與客戶約定的服務內容提供服務,并留存服務記錄,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等等。
來看詳細內容——
一、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
銀行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官方網站、應用程序(APP)、營業場所等醒目位置,及時、清晰、準確地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性質、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優惠減免政策、投訴舉報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費用。
二、嚴格執行收費標準
嚴禁對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包括跨行柜臺轉賬匯款手續費、信貸資金受托支付劃撥費等收費項目。對于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要嚴格執行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對于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應當嚴格執行總行價目表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范圍和內容,不得超出收費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
三、嚴格落實小微企業優惠減免政策
對于小微企業信貸融資,嚴格做到“兩禁兩限”,除銀團貸款外,不得對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對小微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不得在貸款合同中約定提前還款或延遲用款違約金,取消法人賬戶透支承諾費和信貸資信證明費;以銀行作為借款人意外保險第一受益人的,保險費用由銀行承擔。
四、嚴格區分費用承擔主體
嚴格區分應當由銀行獨立承擔、企業與銀行共同承擔和由企業獨立承擔的費用項目。對于屬于銀行應盡工作職責,不得轉為有償服務并收費,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承擔。抵押登記費、抵押品評估費應當由銀行承擔。銀行為授信評估目的引入外部數據、信息或評級的,相關費用由銀行獨立承擔,不得要求企業支付。對于企業與銀行共同承擔的公證費用,應當雙方共同協商確定承擔方式,不得強制或以合同約定方式向企業轉嫁。
五、嚴格執行自愿選擇原則
銀行應當嚴格遵守信貸管理各項規定和業務流程,不得以貸轉存、存貸掛鉤、浮利分費、借貸收費、借貸搭售、強制服務。不得強制搭售理財、基金、貴金屬等金融產品或要求客戶到指定的第三方機構辦理保險等業務。不得違背客戶真實意愿,強制以承兌匯票等形式提供融資,增加客戶負擔。
六、嚴格做到服務質價相符
銀行應當根據客戶的實際需要,按照價目表、服務規程以及與客戶約定的服務內容提供服務,并留存服務記錄,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
七、嚴格助貸環節收費管理
銀行應選擇收費標準合理的第三方機構合作,應在合同中明確禁止第三方機構以銀行名義向企業收取費用。銀行不得以向專業服務機構推薦客戶的名義,向合作機構收取業務協辦費用,導致企業融資費用增加。
八、嚴格履行價格承諾
銀行主動向社會承諾實行服務價格減免、取消、下調等優惠措施的,應當明確公示價格優惠的時間、范圍、對象等內容,并嚴格執行公示的價格優惠措施,不得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價格承諾。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表示,將繼續扎實推進“守護行動”,組織開展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抽查檢查,依法查處違規收費行為,為落實惠企降費措施、減輕企業融資成本、助力經濟回升向好發揮積極作用。